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0问
发布日期:2014-04-2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7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5
【生效日期】:2014-04-2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5日

2014年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布了相关政策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1、问: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切实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在前几年连续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2、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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