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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12]4号)的要求,现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做如下解读: 一、调整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减免年限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六条第六款:“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三条:“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有权确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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