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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国能监管[2014]149号 2014年3月10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能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继续有效推进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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