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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9日 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执行到现在,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例如个别地市将一些“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了核定征收。同一地区同一类型企业因分属国地两家税务机关管理,税负差距过大,对符合查账征收的企业变相进行核定征收等。因此,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了公告,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明确了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为符合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明确了不得核定征收的“特定纳税人”范围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不得核定征收的“特定纳税人”范围。根据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