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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1号 2009年9月29日)的规定,本规定于2009年9月29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2号 2002年11月28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第12号令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维护中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手续。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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