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4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2
【生效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2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4]23号)规定,扩大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4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自行计算抵减。若企业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若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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