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43
【发布文号】:吉财产函[2014]23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8
【生效日期】:2014-04-1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产函[2014]237号  2014418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均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登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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