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3-09-03 来源:财政部 浏览:279
【发布文号】:财企[2003]23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3-09-03
【生效日期】:2003-09-0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企[2003]233号 2003年9月3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处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