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广西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9
【发布文号】:桂地税发[2014]3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5
【生效日期】:2014-04-1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14]30号  2014年4月15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积极推动面向东盟、对接粤港澳、联动西南中南的开放合作,加快构建新的战略支点,形成沿海、沿边和内陆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根据中央、自治区制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政管理权规定,现将支持广西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积极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

(一)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北部湾经济区新认定的减按l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以下简称《北部湾政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四)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以《北部湾政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五)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北部湾经济区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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