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9 来源:财政部 浏览:279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04-09
【生效日期】:2014-04-09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6-05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  201449

1、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为什么要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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