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3-2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6
【发布文号】:豫地税发[2014]3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20
【生效日期】:2014-03-2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2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发[2014]34号  201432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2013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港区)成为全国首个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航空港经济发展区,这对于带动中原经济区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促进中西部地区全方位扩大开放意义重大。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站位全局,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机遇意识,发挥地税部门在支持港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为港区构建产城融合、城乡统筹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财力保障;优化税收服务,为把港区建成航空物流中心、现代产业基地、对外开放门户、现代航空都市、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为支持港区建设,经省局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港区发展的支持力度

1、支持港区发展高端制造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以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依法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奖金、补贴、津贴、奖励,依法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的科研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和矿山企业用地符合政策规定部分免征土地使用税。

2、支持港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享受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和奖金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宗教寺庙、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