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邮政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4-0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40
【发布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01
【生效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3号  2014年4月1日

为加强湖北省邮政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省公司对其所属市州、县(市、区)邮政局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详见附件)规范化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就省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按比例分配税款,各分支机构按销售额配比分配税款。

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销项税额-省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省公司本部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率

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率×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省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分配比率暂定为2:8。

二、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销售额主要包括:

(一)邮政普遍服务销售额。主要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的销售额。

(二)邮政特殊服务销售额。主要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的销售额。

(三)其他邮政服务销售额。主要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的销售额。

(四)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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