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3号 2014年4月1日 为加强湖北省邮政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省公司对其所属市州、县(市、区)邮政局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详见附件)规范化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就省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按比例分配税款,各分支机构按销售额配比分配税款。 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销项税额-省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省公司本部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率 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率×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省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分配比率暂定为2:8。 二、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销售额主要包括: (一)邮政普遍服务销售额。主要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的销售额。 (二)邮政特殊服务销售额。主要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的销售额。 (三)其他邮政服务销售额。主要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的销售额。 (四)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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