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31日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3年以来,社会媒体对于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职能作用的预期不断提高,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文件,要求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各项征管工作。从我市的情况看,以往对价位较高的高端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偏低,部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低于清算实际税负率,易造成税款入库滞后。此外,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上看,个别区域的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与近年来房产售价的走势不匹配,而且存量工业用房地产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核定存在征收率过低,和同一区域内核定征收率上下限范围较窄等问题。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1、在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不超过20000元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保留2%和3%预征率的基础上,将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但不超过25000元的高档普通住宅的预征率,调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高档普通住宅,预征率调为5%;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但不超过25000元的高档非普通成套住宅,预征率调为4%;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以及别墅(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调为5%。 2、取消原限价房1%的预征率,将开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统一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虽然暂不预征,但当符合清算条件时,仍应按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算。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