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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 2013年11月26日 现将《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主管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划内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生产、经营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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