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7号 2014年3月12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的有关规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及扣除标准公布如下: 一、我省凡从事以下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本公告确定的扣除标准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 1、耗用稻谷生产的大米,平均单耗数量为1.89(单位:千克,下同);(BDO CHINA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5号 2017年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