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我局发布了《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省境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就其享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答:目前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账目混乱,存在通过虚列成本费用方式隐形分配、账面不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情况等问题,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规范此类企业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公平税负,制定发布本《公告》。 2、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哪些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 答: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指企业以现金、红股或非货币性资产对投资者进行的分配。不包括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和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以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的借款。 3、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采取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制定本公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