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3-2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6
【发布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26
【生效日期】:2014-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号  2014年3月26日

为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个人投资者应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

本公告征收范围为我省境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就其享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最近三年均未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或最近三年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平均金额占近三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平均余额的比例小于50%的企业(不含50%)。

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是指企业以现金、红股或非货币性资产对投资者进行的分配。不包括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和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以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的借款。

二、核定征收标准

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按照以下征收率执行,具体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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