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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5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供销社为农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不含宁波,下同)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供销社、农民合作社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现代服务体系建设、茶产业体系建设、以及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农信担保公司风险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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