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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2号 2014年3月4日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国税公告[20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该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省内居民企业跨市(含郑州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树立优化服务意识,主动宣传汇总纳税企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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