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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财税[2014]10号 2014年3月18日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筹备组、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州)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州)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二、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报告和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2、申请前年度独立核算的资金(收入)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及说明; 3、申请前年度开展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工作人员工资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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