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2-1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60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8
【生效日期】:2014-04-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号  2014年2月18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土地增值税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最小清算单位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问题

最小清算单位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成本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小于1.5的,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予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单层层高/单层住宅层高

二、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问题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四)以“招、拍、挂”等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实际价款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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