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的热点问题与解答
发布日期:2014-03-1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56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2
【生效日期】:2014-03-1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12日

1、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还要办理年检或个体工商户验照吗?

解答: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即可。

2、商事主体什么时间开始填写和公示年度报告?

解答:商事主体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从3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度起公示年度报告。

3、年度报告公示是否需要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

解答:不需要。商事主体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www.xiamencredit.gov.cn)的“年度报告公示”系统填写并公示其上一年年度报告。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无须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供纸质年报材料。

4、有哪些商事主体应当公示2013年年度报告?

解答:2013年12月31日前(含2013年12月31日)在厦门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各类商事主体(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个体工商户)。

5、之前年度未年检的商事主体是否需要补办年检后才能公示年度报告?

解答:逾期未年检的商事主体,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也未办理注销的,可以直接公示201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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