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3-1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2
【生效日期】:2014-03-12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6-07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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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12日

为适应纳税人经营模式的变化,解决国税机关对跨市州商业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收管理脱节等问题,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对省内商业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市州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一)款的规定,实行增值税 “统一申报,分别纳税”的申报缴纳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商业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市州经营,总机构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由总机构统一经营、总分机构微机联网,所有商品由总机构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等条件的。

二、申请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商业企业可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统一申报分别纳税申请表》(附件1)、《四川省固定业户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总机构给分支机构商品配送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逐级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国税局意见后,经核准,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可按“统一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进行增值税申报缴纳。

三、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一)除本公告第三条第(二)款的商业企业外,其他商业企业按以下方式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1、总机构:每月汇总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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