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号 2014年1月22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跨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市外企业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能同时提供符合下述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可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1、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资料及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 企业不能同时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应在工程所在地扣缴项目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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