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3-0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01
【生效日期】:2014-03-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1日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商登记制度,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新设立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除外)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工商登记时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四、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和登记规范。工商机关对准予设立、变更和补发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在2015年2月28日前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工商机关将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新版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申请表格可以到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窗口领取,或者登录河南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五、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照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具体年报公示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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