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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1号 2014年2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管辖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通过互联网申报或到主管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上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于办理申报时一并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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