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2-2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8
【发布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6
【生效日期】:2014-03-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号  2014年2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纳税人在未取得由主管地税机关作出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结论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理费、手续费和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作为房屋销售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但对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5%。

2、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但对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4%;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以及别墅(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3、单独销售车库、车位、阁楼、储藏室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3%。

4、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预征率为5%。

纳税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商业用房和非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类型的划分标准,按照房地产销(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划分界限,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本区域房地产销售价格,增值额和增值率较高,主管地税机关可在该项目取得预(销)售许可后,通知纳税人提交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匡算预计增值额,确定土地增值税税负率,若分房地产类型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征率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按照匡算的税负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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