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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3号 2014年1月6日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4]7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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