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7-0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4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9
【生效日期】:2013-08-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3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1号  2013年7月9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将于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同纳税人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在原有38种普通发票票种的基础上,新增出租汽车发票、公路客运发票等16种规格的普通发票。现将有关普通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3年1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适用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选择使用(已经取消手工普通发票的盟市不再使用)。金额版有佰元版和仟元版两种。

(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中的货物运输、市内公共交通业纳税人选择使用。金额版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种。

(四)内蒙古XX市(盟)公路客运发票(机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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