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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 财政部令[2008]48号 2008年1月31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 财会[2001]53号 2001年9月12日 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基金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基金净值按基金单位总份额平均分割,得出基金单位净值。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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