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5号 2014年1月2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代开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税发票代开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劳务; (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业务; (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五联),适用于除本条前(一)、(二)款之外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其它业务(餐饮、娱乐业除外)。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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