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相关问题解读
发布日期:2014-02-1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6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0
【生效日期】:2014-02-10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5-30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0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为方便纳税人了解和掌握该政策,我们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什么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答: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递延纳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即只要是1月1日之后缴付、领取年金的均按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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