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62
【发布文号】:苏府办[2014]1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9
【生效日期】:2014-01-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14]15号  2014年1月29日

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推进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强对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市财政局和姑苏区政府共同制定的《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强对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以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的资金。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区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坚持统一计划、市区共担、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心城区已在建和原有市场改造升级“以奖代补”;

(二)国资企业新建标准化农贸市场的贷款贴息(原则上在3年以内);

(三)市场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经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区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政管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拟定专项资金计划,落实、下达市级专项资金;姑苏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落实区级专项资金,根据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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