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4-01-2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4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8
【生效日期】:2014-01-28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6-2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8日

一、问: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税收上没有特殊规定,可以在该项支出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问:实物投资方式取得土地、房屋,能否根据评估价值和投资协议入账?

解答:企业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以及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问: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问:企业为员工租用集体宿舍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以及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出,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员工租用集体宿舍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以及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出,可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问: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无法分户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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