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47
【发布文号】:赣国税函[2014]2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8
【生效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1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14]24号  2014年1月28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电网络公司”)是一家从事省内广播电视综合信息传输网的运行、管理、维护和综合开发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统一核算”的经营方式。目前,在省内设立了92个分公司,均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为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现就省广电网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一)省广电网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实行“总机构汇总核算,总分支机构按销售额所占比重计算分配税款,年终统一结算”的纳税方式。

(二)省广电网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统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普通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办理。

(三)总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在综合征管系统进行汇总纳税申请审批登记。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则上应以省广电网络公司的名义取得,由省广电网络公司统一认证并申报抵扣。分支机构发生的水电费、办公用品等零星采购支出,可以市级分公司名义取得抵扣凭证,以市公司为单位进行归集认证,经市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汇总上报,由省广电网络公司汇总并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统一申报抵扣,分支机构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二)省广电网络公司将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归集汇总后,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将全部销项税额减全部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应税货物劳务与应税服务汇总销售额在总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计算公式:

当月汇总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汇总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适用税率(17%) 总分支机构当月汇总应税服务销售额×适用税率(6%)

当月汇总应纳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汇总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销项税额合计(当月汇总销项税额)-当月汇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税额×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当月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总分支机构当月汇总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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