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7
【发布文号】:浙财行[2014]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8
【生效日期】:2014-01-2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行[2014]8号  2014年1月28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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