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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监司便函[2014]5号 2014年1月20日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实施《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关于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的指导意见(试行)》,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中涉及的估值核算原则、方法和会计处理,健全投资运行机制。 本《意见》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 关于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人社部发[2013]23号和2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在第1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金融产品之外,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执行。)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为保证行业内进行相关估值核算时认定统一、处理规范,现对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参与上述除股指期货外新增投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交易中估值核算业务所涉方面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