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0 来源:财政部 浏览:262
【发布文号】:财税[2014]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01-10
【生效日期】:2013-1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5-05-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5]67号 2015年6月11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5年5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5号  2014年1月10日

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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