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80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4]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08
【生效日期】:2014-04-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3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4]3号  2014年1月8日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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