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1-1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5
【发布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4]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0
【生效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6-01-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BDO CHINA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 2016年3月8日)的规定,本办法于2016年1月1日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4]2号  2014年1月10日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省局确定了国税系统管辖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现公布如下: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其它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沈阳市、鞍山市开发项目位于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二)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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