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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渝财资产[2013]43号 2013年12月31日 市级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其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物权和对外投资等形式形成的股权等财产权利。其中股权的处置由我局另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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