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3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7
【发布文号】:渝财资产[2013]4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1
【生效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重庆市财政局  渝财资产[2013]43号  2013年12月31日

市级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其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物权和对外投资等形式形成的股权等财产权利。其中股权的处置由我局另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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