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2013]213号 2013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一节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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