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3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4
【发布文号】:内地税字[2013]28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0
【生效日期】:2013-12-3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3]289号  2013年12月30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办税效率,更好为纳税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中“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规定,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对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及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地税局审批,报上一级地税局备案;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100万元(含)的,由盟市级地税局审批,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符合国家鼓励类项目,因政策影响造成连续亏损,且减免税额不超累计亏损额的;

(三)属于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且未投入生产的;

(四)企业因关闭、撤销、搬迁等,土地闲置待处置,且有处置方案的;

(五)经批准改组、改制的企业,需一次性免征土地使用税的;

(六)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

(七)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行业性困难企业,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政策扶持;

(八)符合上述困难条件的企业,必须财务核算真实、账务健全,盈亏核算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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