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12-30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72
【发布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13]4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13-12-30
【生效日期】:2013-12-3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13]42号  2013年12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 修改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二、第七条 修改为:“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并作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申请已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供投资者查阅“。”

三、第八条 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四、第十四条 修改为:“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进行股票发行的,应披露拟发行股数、发行对象或范围、发行价格或区间、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同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股票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财务“后增加”股票发行“章节,披露相关信息。”

五、第四十四条 修改为:“公开转让说明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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