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9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7
【生效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现我局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什么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答: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递延纳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即只要是1月1日之后缴付、领取年金的均按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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