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 国粮财[2013]311号 2013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使各地粮食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我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核算原则前提下,结合粮食行业特点,对粮食企业涉及的政策性业务和主要经营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和补充,制定了《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处理 (一)关于粮油库存成本的核算 设置“储备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临时储存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可按政策性粮油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设置“轮换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设置“定向供应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政府指令,向军队、受灾人员、低收入人员、执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政策的农牧民以及为平抑市场粮价限价销售等供应的粮油商品的实际成本。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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