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54
【发布文号】:鲁国税函[2013]36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4
【生效日期】:2013-12-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5-01-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13]365号  2013年12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办理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种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签署完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系统软件维护;在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须在2014年1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相关维护工作,以确保营改增正式实施后纳税人税款的正常扣缴入库。协议签订流程及工作要求不变。

(二)试点纳税人的预算级次。根据鲁财预字[2013]51号文件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含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省内跨市经营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属于省级收入。其他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属于市和省直管县收入,与8月份试点纳税人预算级次相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税种核定完成后,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

此类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济南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名单》所列46户企业,山东省邮政公司所属125户企业,以及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属115户企业,按照本条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

1、此类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同时应提供认定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2、试点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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