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13]365号 2013年12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办理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种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签署完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系统软件维护;在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须在2014年1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相关维护工作,以确保营改增正式实施后纳税人税款的正常扣缴入库。协议签订流程及工作要求不变。 (二)试点纳税人的预算级次。根据鲁财预字[2013]51号文件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含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省内跨市经营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属于省级收入。其他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属于市和省直管县收入,与8月份试点纳税人预算级次相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税种核定完成后,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 此类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济南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名单》所列46户企业,山东省邮政公司所属125户企业,以及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属115户企业,按照本条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 1、此类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同时应提供认定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2、试点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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