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2 来源:财政部 浏览:262
【发布文号】:财税[2013]10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3-12-12
【生效日期】:2013-1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3]105号  2013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三)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五、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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