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12-1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8
【发布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8
【生效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9号  2013年12月18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额限量管理

(一)初次核定

1、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量申请单》(见附件)。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申请,依据其以前年度(月份)实际销售情况,核准最高开票限额限量。

2、 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初次核定前尚未发生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原则上暂按限额不超过十万元,月领购量不超过25份核定。但对有大额交易意向,并能够提供相关合同、协议、运输工具等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核定。

3、初次核定限额限量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进行实地核查。

(二)临时调整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需求超过核定标准,需临时增加限额限量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量申请单》,并附送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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