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13]138号 2013年12月13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开具国税发票。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种类 根据我省试点纳税人的业务需要,我省国税部门在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发票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发票种类: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共客运定额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定额分别为0.5元、1元、2元,适用于公共交通运输业。 (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定额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适用于旅客运输业。 (四)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该发票定额分别为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适用于交通运输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纳税人。 (五)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客运机打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适用于旅客运输业。 (六)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专用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适用于出租车行业。 (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版发票。手工版发票分为百元版和千元版两种,适用于起征点以下等免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及其他不适用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的试点纳税人。 针对上述调整,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湖南国税发票目录见附件1. 二、关于税控收款机转换工作 对2013年8月1日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需继续使用原有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在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